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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民医院检查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sbxczj -/2023-1023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财政检查处理决定书

双财检字〔2023〕001号

双柏县人民医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州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3〕18号)、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楚财监〔2023〕13号)、双柏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双财字〔2023〕18号)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3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对双柏县人民医院2022年度单位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规则和财经纪律的情况实地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财务会计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账务,如:

1. 2022年1月20#凭证,电汇××有限公司电脑及打印机购置各一台6,150.00元,财务入账日期及付款日期为2022年1月7日,开具打印机发票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开具商用一体台式电脑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

2. 2022年1月42#凭证,支付2名职工到楚雄上牌落户、检车修车差旅费700.00元,财务入账日期及付款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发票开具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

3. 2022年1月45#凭证,支付××商行供应室购买空气压缩机款520.00元,财务入账日期及付款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发票开具日期为2021年6月27日。

4. 2022年1月46#凭证,电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供应室设备维修保养费18,500.00元,财务入账日期及付款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发票开具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

5. 2022年1月47#凭证,支付职工进修培训费2,350.00元,进修时间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2月4日,财务入账日期及实际报销给个人费用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

6. 2022年2月30#凭证,支付××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捐赠扶贫联系点电脑及音响款(台式电脑1台、会议音响1套、笔记本电脑1台)17,409.00元,财务入账日期及付款日期为2022年2月15日,开具发票、交货清单及验收单日期均为2021年11月4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

(二)固定资产管理问题

1.固定资产入账不全

2022年11月121#凭证电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买消防器材款(液位计1套)3,980.00元,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未记入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通过抽盘实物发现部分固定资产已经损坏无法使用堆放在仓库,如:“资产代码为ZY2005000068生物石蜡包埋机、ZY2005000121生物组织脱水机、ZY2007000029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ZY2016000025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TY2009000029打印机、TY2007000031住院部综合楼霓虹灯”等;部分固定资产盘亏未找到实物,如:“资产代码为ZY2003000010发光检测仪、TY2012000067变频全自动工业洗脱机、TY1998000008音箱、TY2003000006针式打印机、TY2001000007爱普生打印机”,毁损待报废资产和盘亏资产均未按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流程进行下账处理。

(三)账务处理不规范

2022年11月90#凭证,××医药公司委托××服务部汇入中心库房过期药品款6,791.40元,财务会计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自有存款-基本账户(02712),贷记事业收入-医疗收入-门急诊收入-药品收入-西药收入/急诊科/综合医院/其他资金/基本经费;预算会计未进行账务处理。

(四)应付职工薪酬下挂账的个人部分社保费明细科目余额不准确、部分明细科目余额为负数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科目挂账-53,974.16元、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个人科目挂账-1,841.84元、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个人科目挂账72,945.37元。

以上事项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财务会计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账务问题”:请双柏县人民医院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对已发生经济业务进行处理,从而保证单位账务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针对“固定资产管理问题”:请双柏县人民医院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及时入账,达到报废条件的清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账。

针对“账务处理不规范问题”:请双柏县人民医院财务人员对核算错误的账务及时进行调整,加强财务知识学习,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核算、账务调整。

针对“应付职工薪酬下挂账的个人部分社保费明细科目余额不准确、部分明细科目余额为负数问题”:请双柏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尽快核查应付职工薪酬下挂账个人部分社保余额不准确及部分明细科目余额为负数原因,核查清楚后尽快进行处理。

二、部分凭证后应附原始单据不全,如:

(一)部分收支原始单据不齐全,如:

1. 2022年1月1#凭证,收费员存入2021年12月门诊收入43,601.03元,后仅附5,102.71元存现的银行回单,计入其他货币资金/在途资金/微信的38,588.32元,未见银行回单,也未附其他资料(如收费日报表)。

2. 2022年1月27#凭证,双柏县中医院存入核酸检测费(142人)7,134.00元,2022年1月28#凭证,××分公司转入核酸检测费(27人)1,379.82元,2022年12月87#凭证,××中学转入应收核酸检测费(189人)3,024.00元,凭证后仅附银行回单,未附医院开具的正式结算票据或人员名册。

3. 2022年1月41#凭证,支付职工出差差旅费2,250.00元,未附刷卡小票或其他付款证明;2022年1月58#凭证,支付救护车车辆检测费及车辆落户费1,430.00元,未见刷卡小票及其他付款证明;2022年1月64#凭证,支付职工进修培训费7,800.00元,进修期间为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9月30日,其中报销住宿费3,920.00元、发票开具日期为2021年9月5日(在培训结束之前开具)且未见刷卡小票及其他付款证明。

4. 2022年1月90#凭证,支付双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1年10月购买破伤风疫苗款9,600.00元、2022年7月53#凭证支付双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4月购买破伤风疫苗款9,600.00元,后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销售方为成都××公司、购买方为双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附双柏县疾控中心开具给双柏县人民医院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5. 2022年2月44#凭证支付电汇××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医院院志印刷费78,000.00元、医院院志纂写费30,000.00元,凭证后附银行回单、付款审批表及发票,未见合同、政府采购相关资料。

6. 2022年3月55#凭证,垫付农行信用贷款2022年第一期利息324,629.63元、2022年9月55#凭证垫付农行信用贷款(政府融资项目资金)2022年第三期利息306,666.67元,凭证后仅附银行回单。

7. 2022年4月25#凭证支付职工到楚雄参加会议差旅费880.00元,未见相关会议通知。

8. 2022年度支付所有车辆的ETC通行费凭证后均仅附银行回单,未附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部分凭证后附资料中开票方与收款人不一致且未附委托收款书,如:

1.2022年5月16#凭证,电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核酸算实验室电费11,374.00元,银行回单上收款方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方代开发票名称为××人。

2.2022年5月122#凭证电汇××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至4月卫生材料款789,777.00元,银行回单上收款方是××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方代开发票名称为××人。

3.2022年7月61#电汇××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至8月卫生材料款1,525,233.00元,其中代开金额为1,090,715.00元,代开发票上代开名称为××人,收款方为××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三)部分支出或报销原始单据不规范,如:

1.差旅费报销单据不合规

(1)2022年1月152#凭证,支付职工进修学习培训费5,000.00元,进修期间为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月5日,后附住宿费发票开具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2)2022年3月94#凭证,支付2020年职工赴上海培训费14,794.00元,账务处理记入培训费,实际为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日赴上海培训的差旅费。

2.部分发票信息错误,发票上双柏县人民医院纳税人识别号与提供的法人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12532322431895125A)不一致,如:

(1)2022年3月35#凭证,支付2022年2月电话费及专线月租费5,435.98元,××公司开具的发票上购买方(双柏县人民医院)纳税人识别号为532322431895125。

(2)2022年3月115#凭证,电汇××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卫生材料款335,686.00元,后附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双柏县人民医院)纳税人识别号为532322431895125。

3.非双柏县人民医院车辆报销费用

2022年12月10#凭证电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务车车辆保险费(云A3007Q)3,153.89元,保险单上被保险人为××基金会,已查看车辆行驶证,车辆行驶证产权人也为××基金会,单位导出固定资产卡片未见有此辆车信息,但实际该车辆由双柏县人民医院使用。

(四)部分支出凭证后未附正式发票,如:

2022年9月75#凭证电汇××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卫生材料款946,791.00元,后附部分发票为查验平台打印截图,未附正式发票。

(五)部分原始凭证后附附件不统一,如:

部分收到和存回的核酸检测费用凭证后仅附银行回单、部分凭证后附银行回单和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部分收到的体检费凭证后仅附银行回单、部分凭证后附银行回单和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六)部分原始单据未进行审批或审批滞后

1.部分费用支出未进行审批,如:2022年1月2#凭证电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医疗责任保险费198,644.00元、2022年1月3#凭证电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母婴意外伤害保险金33,600.00元、2022年1月6#凭证电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保险费(云EEY120、云EWW120)10,434.77元、2022年1月8#凭证电汇××中心血站血款19,130.50元、2022年2月5#凭证预付××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救护车及商务用车油款10,000.00元、2022年2月29#凭证支付2月电费46,809.62元,后附的附件中未见任何审批痕迹。

2.部分支出原始单据存在审批滞后的情况,如:

(1)2022年1月24#凭证,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偿款60,000.00元,付款日期为2022年1月11日,后附双柏县人民医院付款审批表上院长审批意见处签批日期为2022年1月14日。

(2)2022年1月57#凭证,电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眼耳鼻喉科超声乳化仪设备维修款5,000.00元,后附双柏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报修单上报修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医疗设备维修验收单上修复时间为2021年11月19日,设备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3)2022年1月67#凭证,电汇××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7月卫生材料款195,550.00元;2022年1月68#凭证,电汇××办公用品经营部2021年12月办公用品款15,800.00元;2022年1月69#凭证电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至6月卫生材料款236,342.00元;2022年1月70#凭证,电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1年8月卫生材料款89,766.00元。付款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后附双柏县人民医院付款审批表上分管副院长意见处签批日期为2022年1月19日、院长审批意见处签批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

(4)2022年3月105#凭证,电汇××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2021年1月至2月骨科材料款950,842.00元,付款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付款审批表中分管副院长及院长审批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

(5)2022年4月6#凭证,电汇××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2022年1-6月医疗废物处置费80,300.00元,付款日期为2022年4月2日,付款审批表上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批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

(6)2022年7月97#凭证,电汇××药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药品款1,179,109.23元,付款日期为2022年7月26日,后附双柏县人民医院付款审批表上分管副院长审批意见处签批日期为2022年8月3日、院长审批意见处签批日期为2022年8月9日。

以上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相关规定。

针对“部分收支原始单据不齐全、部分凭证后附资料中开票方与收款人不一致且未附委托收款书、部分支出或报销原始单据不规范、部分支出凭证后未附正式发票、部分原始凭证后附附件不统一问题”:鉴于双柏县人民医院的实际情况,对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免于处罚。请双柏县人民医院纠正存在问题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完善相关手续,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今后不得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针对“部分原始单据未进行审批或审批滞后问题”:请双柏县人民医院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部分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

(一)其他应收款/职工借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为82,000.00元,其中67,000.00元已挂账多年未处理,2021年增加15,000.00元为辞退职工应收回的违约金。

(二)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碎石机联营保证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为120,000.00元,该笔款项已挂账多年且提供设备的公司已经注销,一直未进行处理。

(三)其他应付款/房租费23,955.00元、其他应付款/住房基金(售房款)11,633.93元、其他应付款/传染病科质检费1,680.00元、其他应付款/传染病科监理费14,000.00元、其他应付款/办公楼质检费10,000.00元,已挂账多年未处理。

以上事项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2年财政部令第108号)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请双柏县人民医院加强单位资金管理、完善往来款项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应清收的资金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收回,对应支付资金及时支付,对形成长期挂账的存量资金清理后及时上缴财政。

四、未按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2年度双柏县人民医院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月在个税系统中申报编外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以上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请双柏县人民医院税收申报相关人员加强学习,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保证做到不漏交、不少交。

五、财务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未及时存现:双柏县人民医院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上要求挂号、门诊及住院收费处应将每日收到的现金及支票于当天存入银行,但收取的出诊费、救护车费及门诊收到的现金未及时存入银行,如:

1. 2022年2月17#凭证,3名救护车驾驶人存入1月出诊费及救护车费30,590.00元,存现日期2022年2月10,开具收据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2. 2022年5月34#凭证,3名救护车驾驶人存入4月出诊费、救护车费30,080.00元,开具收据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存现日期为2022年5月9日。

根据上述规定,请双柏县人民医院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

处理机关:双柏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15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二份存档、一份承办机构存查。



附件.双柏县财政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公示.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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